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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治理措施(征求意见稿)

行业资讯 / 2023-09-01 00:25

本文摘要: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治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治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事情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凭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划定》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视治理等,适用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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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治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治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事情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凭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划定》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视治理等,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或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根据本措施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运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卖力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卖力建设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治理平台(以下简称治理平台),定期宣布准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提供查询服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运动实施监视治理,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治理平台存案。

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实行注册执业治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由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或者水利工程的建设、勘探、设计、施工、招标署理、监理、运行治理、咨询、造价治理、科研等单元;(三)无本措施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含)以上单元注册的;(三)未到达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及格尺度的;(四)受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五)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革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议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1年的;(六)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打消,自被打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执法、法例划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切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聘用单元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治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对申请注册的,注册治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审批完毕并通告审批效果。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形式的,注册治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质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下列质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及格证明。第十一条 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60日前,根据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的法式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下列质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2);(二)注册证书;(三)继续教育及格证明。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换执业单元或执业单元名称发生变换的,应根据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的法式提出变换注册申请。

变换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换注册申请应提交下列质料:(一)《变换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3);(二)注册证书;(三)变换执业单元的,应提供与原聘用单元排除劳动条约的证明文件;(四)执业单元名称发生变换的,应在聘用单元名称变换后30日内管理变换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元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批准通知书。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本人或聘用单元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4)。

第十四条 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注册按本措施第八条、第十条要求管理。第十五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治理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或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自行在治理平台上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根据统一划定制作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 执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事情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造价治理机构的监视检查,增强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规模包罗水利工程项目全历程的工程造价治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详细事情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水利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体例和审核;(三)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体例与审核;(四)水利工程条约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体例与治理;(五)水利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判定,工程造价纠纷调整;(六)水利工程造价尺度的体例与治理;(七)与水利工程造价治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开展相关事情,并可独立开展以下事情:(一)水利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治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估算体例;(二)水利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体例;(三)水利工程条约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体例。第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凭据执业规模,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负担相应执法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文件应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审核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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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举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举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结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门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称,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二)在本人执业运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三)提倡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五)遵守执法、法例、有关治理划定,恪守职业道德;(六)执行国家、地方及水利行业工程造价计价尺度和计价方法;(七)保证执业运动结果的质量;(八)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九)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十)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历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条约约定用度外的其他利益;(三)签署有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四)以小我私家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五)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规模、注册专业规模执业;(九)执法、法例、规章克制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掌握水利工程造价新知识,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生长要求。第二十三条 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的内容包罗:与水利工程造价有关的执法法例和尺度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道德教育;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工程造价生长趋势等。第二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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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视治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执法、法例和本措施的划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视检查。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见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见告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推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元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结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执法、法例和本措施及工程造价计价尺度和计价措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违法从事水利工程造价运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惩罚效果见告注册治理机关;依法应当打消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置惩罚建议及有关质料见告注册治理机关。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已与聘用单元排除劳动条约且未被其他单元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其他导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治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打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一)行政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法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注册执业期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依法可以打消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打消。第三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文件或者有重大事情过失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凭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处以打消注册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治理机关管理注销注册手续,通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打消情况并更新治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一)有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打消注册的;(三)执法、法例划定应当打消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本人和聘用单元应当实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见告注册机关。第三十三条 注册治理机关事情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及其聘用单元应当向注册治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罗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惩罚、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不良行为纳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历程工程咨询师和全历程工程项目治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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